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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不道德行为需要对受保护的法律造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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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2: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产以便受到制裁。然而,尽管立法者明确规定了无意义原则仅适用于违反该原则的法律类型(第11条),但我们理解,根据STJ的判例,这是一条应当适用的规则。扩展到整个系统[1]。事实上,从系统的角度来看,认为微不足道只影响其中一种可预见的模式,而不影响其他模式是没有意义的。 无关紧要原则至少是典型性要求的必然结果,这种典型性早已不再仅仅在其形式概念(将事实纳入规范)中被看到,而且也开始在其物质意义中被理解。典型性要求评估对受保护的合法利益的实际损害,如果这种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就会导致实质上的非典型性,从而导致被告无罪释放[2]。事实上,这是 STJ 的主流理解,它甚至将不道德行为与单纯的不规则。

行为区分开来[3]。 即,实际上可以归入该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假设(形式典型性),但不能有效损害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实质典型性)的行为,也就是说,廉洁行政并不表征行政不廉洁,而仅表征行政违 电话号码数据库 规行为。可以说,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形式上典型的行为与不道德行为无关,因此不能成为动员国家行政司法机构对其进行惩罚的理由。 此外,认识到物质典型性制度在不公正中的应用,无意义原则的出现就变成了纯粹的术语问题。诸如“单纯的违规行为并不构成不道德行为”、“不道德行为并非纯粹的违法行为”等已成为巴西学说和判例中格言的措辞的使用,意味着对不道德行为法中的无关紧要原则的承认。这是因为,在所有。



这些案例中,所取得的结果都是对仅形式上典型的行为不予惩罚。 应当指出的是,无意义原则起到了一种有害过滤器的作用,只有那些实际上损害国家正常运转和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的行为才被视为不道德行为。更不用说由于臭名昭著的公共利益不可利用原则而使这一原则不适用于不公正制度。事实恰恰相反。对实质性非典型行为的惩罚侵犯了公共利益,因为对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实施制裁没有合法利益[4]。 还需要注意的是,《不公正法》第 12 条第 5 款规定,对具有较小冒犯性的行政不公正行为仅处以罚款,但这并不足以排除“行政不公正”原则的适用。对于不公正的制度来说是微不足道的。这是因为该原则不是制裁剂量测定标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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