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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形象权:未经许可禁止使用Facebook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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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13 15: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hetu11 于 2024-2-15 17:06 编辑

家媒体因发布从个人账户获得的照片而受到谴责 隐私权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制定了一项新的判例,针对迄今为止一些媒体机构一直在实施的不加区别的使用行为,即在未经某些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发布之前上传到其个人人资料中的照片。 具体来说,它谴责《萨莫拉意见报》向一名被枪伤的人支付一万五千欧元作为赔偿,该人为了说明这一消息,只是简单地在其个人资料中拍了一张此人的照片。来自  。反过来,该报被迫不再在任何媒体上发布这张照片,并撤回其档案中包含这张照片的任何副本。高等法院认为,未经主角同意而公开照片显然是对其个人形象权利的干涉,这一权利受到西班牙宪法第 18.1 条的承认。 尽管这些图像在或多或少的开放制度下传播,但最高法院理解 “在互联网社交网络上开设的帐户中,个人资料的所有者‘上传’了一张可供公众访问的自己的照片,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授权第三方在媒体上复制该内容,因为此类行为不能被视为互联网上社交网络公共资料中数据和图像可访问性的自然结果。

在互联网上的社交网络上开设帐户的目的是其所有者与第三方进行通信,以及这些第三方可以访问该帐户的内容并与其所有者进行交互的可能性,但不是其图像帐户所有者可以在通信媒体上发布”。 法院继续辩称,  “图像所有者同意让公众或一定数量的人可以在博客上或在社交网络网站上开设的帐户中看到他的照片并不意味着授权使用该照片并以不同方式出版或传播它,因为它不构成 号组织法第 2.2 条规定 中国泰国电话号码表 的“明确同意”,该条规定了公民保护尊重个人和家庭隐私以及个人形象,排除拍摄、复制或发布他人图像的非法行为。尽管根据判例的解释,这一法律规定并不要求必须经过正式同意(例如,以书面形式给出),它确实要求它是明确的同意,例如从具有明确意义的行为或行为中推断出来的同意,而不是含糊或可疑的。 判决书继续辩称:  “在互联网上的社交网络上拥有帐户或个人资料,任何人都可以访问该帐户所有者的照片,这意味着第三方访问该照片是合法的,因为这甚至意味着账户所有者不能因为第三方访问了该社交网络运营的电子平台的服务而向该社交网络运营的电子平台提出索赔,因为该照片的访问权限是值得冗余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阻止第三方发布自己的图像的权力被排除在受权利人保护的范围之外,第三方仍然需要获得所有者的明确同意才能发布其图像。维护自己的形象。 ” 尽管毕尔巴鄂一审法院和比兹卡亚法院就侵犯个人形象权和隐私权确定了三万欧元的赔偿,但最高法院部分维持了该报的上诉,因为该报没有公布完整的内容。受伤男子的名字,但有关他本人和家人的大量个人信息,这使得他的身份很容易被识别,这就是为什么罚款被减少到一万五千欧元,尽管媒体表示尊重“ 教规”传统报道事件的真相”,在报道事实时不会造成 “病态的过度”  ,信息权优先于原告的隐私权。 法院认为,  “报纸文章中的信息对原告个人和家庭隐私的干涉不能被视为严重。在萨莫拉这样的小地理区域,由于它是一份省级报纸,报纸文章中包含的内容并没有显着增加他的邻居对这些特征事件的了解,这些事件发生在城市的一个家庭和一个知名家庭中。此外,这些事件是客观上严重且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一场家庭纠纷,其中一个兄弟伤害了另一个兄弟,然后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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